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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展开任何改革,而只能局限于改组他的内阁,入阁名流中就有温青格罗
德伯爵。弗里德里希慎重地不把他新取得的领土并入他的旧领地,在新领土
上进行专制统治但实行宗教容忍。邦议会呼吁合并统一,向巴黎提出控诉,
并且勾结了王储。弗里德里希的对策是发动一次政变,解散邦议会;但当他
下令选出一个新的邦议会后,新的邦议会拒绝通过征税并向维也纳提出呼
吁,而维也纳支持了邦议会。1805 年10 月2 日,拿破仑路经斯图加特时,
建议弗里德里希结束这个议会:“替我把这些恶棍赶走。”由于邦议会拒绝
提供应交给法国支配的金钱和士兵,因而遭到拿破仑的痛恨。12 月30 日,
升格为拥有完全主权的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取消了邦议会。从这时开始,他
得以放手改革他的国家;从1806 年到1814 年,改革活动从未松懈过,总共
发布了二千三百四十二个诏书和命令,而巴伐利亚在此以前虽然已经完成大
部分改革工作,但从此以后改革的势头却逐渐减弱。
正如他的邻邦巴伐利亚一样,弗里德里希一世的施政服从于强化他个人
权力的需要。但是,他的性格专横独断,长期以来遭到抗拒更使他愤怒,因
此他是真心热衷于独裁统治的;他的大臣都只不过是他的办事员,虽然他设
立了参政院,但并不同它商量。他不象蒙特热拉那样深受启蒙思想的熏陶,
所以毫不考虑思想自由,也不关心社会进步。因此,他从拿破仑体制中更专
门吸取对他个人有利的东西。
符腾堡划分为若干县,由县长治理;国王直接任命和监督地方政府的官
员。高级司法机构按照法国系统加以组织,与行政机关分立。宪兵队也建立
起来;警察增加得非常之多。财政机构经过改组,采取国家专卖盐和烟草的
办法,土地税大大增加。国家接管驿运事业,承担起领导学校的工作,并把
教会置于国家管理之下。弗里德里希避而不颁布宪法,也不保障他的臣民的
丝毫权利。刑事法庭甚至也不公布判决书,法庭只条陈意见而由国王决断。
迁徙一概禁止,任何旅行皆须得到批准,一切集会都在禁止之列。全国实行
严格的出版检查制度;蒂宾根大学丧失了自治地位,由国王派一个监督来领
导该大学;申请入该大学注册需要批准,批准入学后,学生被指定在某一学
院上课,不能自由选择。密探受到纵容,肆无忌惮;全国居民被有计划有步
骤地剥夺了反抗的可能。从这个时期以后,高压政策比法兰西帝国更甚的符
腾堡因此具有梅特涅式的统治特色。
唯一幸存的改革是一定程度的宗教容忍;1806 年10 月15 日的敕令规定
对各派基督教徒一体待遇;犹太人获准购置地产,并可以经营一种业务。至
于社会的组织,弗里德里希也避免宣布任何原则;虽然他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他并不采用《民法典》。严密受制于国王并须负担租税的贵族,丧失了部分
的司法权;贵族被禁止实行“信托遗赠”,同时又增加了许多新赐封的贵族;
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获准通婚;从此任何人都可以购置地产。天主教僧侣的
产业被世俗化。但是封建制度未消失:什一税、封建义务和劳役照样征课;
国王只满足于取消人身的奴役。行会也没有受到触动。国家的统一、中央集
权化和专制统治在符腾堡比在巴伐利亚取得更为突出的进展,而社会的旧制
度在符腾堡也保存得更多一些。
在巴登,改革开始得更晚些。在1803 年的领土合并以后,天主教会的产
业都已世俗化;除了屈指可数的几个例外,隐修院都已关闭。原有国土与新
并土地综合编成三个省,但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仍然保持会议制的形式。政
府实行这些改革并未遭到任何抵抗;它轻而易举地剥夺了降格附庸各城市的
几乎全部权力,并在1806 年废除了布赖斯高的等级会议。巴登大公卡尔·弗
里德里希名不虚传是一位开明君主,但他已到垂老之年,而左右近臣又严重
对立,水火不相容,因为他续娶的霍赫贝格女伯爵久想一旦前房绝嗣,确保
她的孩子继位。拿破仑终于表示不能容忍,特别是他对大公的孙子同斯特凡
妮·德·博阿尔内夫和非常不满。1807 年,达尔贝格的侄子埃姆里希…约瑟
夫·达尔贝格公爵实行了一些新制:任命五个大臣代替会议制,设立参政院
和着手改革财政。
巴登的一些激进的改革乃是赖岑施泰因的成就,这位大臣原籍巴伐利
亚,和蒙特热拉一样倾心于启蒙运动的传统,主张同法国亲近友好。他把全
国划分为若干县,把合并来的一些小邦编入各县,并将地方政府置于中央政
府监督领导之下。然而他没有把改革进行到底,或许由于改革时间太短,因
为他在1810 年就被撤职;以致各县之下仍保留着行政和司法没有分立的“司
法区”,巴登实行了征兵制,特别是从1811 年元旦起采用了《民法典》,尽
管也对该法典做了些变动。宗教容忍已在巴登实现,并在1808 年适用 到
犹太人。巴登不象符腾堡那样采取严厉的高压政策;但是巴登也没有颁布宪
法。作为关键问题的公民平等还只在理论上存在。首先,降格附庸邦也同在
德意志其他地方一样,保全了它们的种种特权:司法仅、尊荣仅和封建赋税、
武装卫队、特殊的家族地位等等。其次,它们的官员依然只在高级法庭里出
庭受审,而不受初级法庭的管辖。贵族也享受这种特权,他们同样也可豁免
缴纳人身税和服兵役的义务;他们还保持“信托遗赠”和贵族长子世袭财产;
此外,贵族的土地还豁免三分之一的土地税。最后,没有触动贵族的采邑和
封建赋税,而什一税,封建义务和劳役都照旧不变。农奴制度既已在十八世
纪末不复存在,平民各阶级的处境并没有改善许多。
在来因邦联其他成员中,有一个仿效法国最为全面的,这就是统治着二
万九千臣民的安哈尔特…科特恩的邦君。他给这些臣民一个郡守、一个郡政务
厅、一个郡议会、一个上诉法院和一些区法院,也没忘记组织一个参政院;
他采用了《拿破仑法典》,废除了领主的种种特权和司法权,也没有忘记实
行征兵制。其他一些小邦的邦君虽然不如他那样热忱,也都愿意进行改革,
从中取利。其中最重要的是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路易一世,他迫不及待地废
除了邦议会,取消了纳税特权,只有降格附庸照例地不在此限;他在1808
年也采用了《民法典》,虽然也做了些改动;他规定了劳役的明确条件,并
宣布有补偿地废除农奴制度。纳索公爵同样地废除了豁免纳税的特权,农奴
制度和许多严格属于封建的赋税。1810 年,扎尔姆的邦君也对全体臣民征收
土地税。在安哈尔特其他邦君那里,在图林根、在梅克伦堡,改革只限于对
财政系统和征兵制度的某些细节变动;各邦议会和社会的旧制度都原封未
动。萨克森同样应列入这一类。桑夫特本来很想积极主动进行改革,但是他
性格不强,不足以克服顽固敌视任何革新的内政大臣霍普夫加滕的反对,而
在这一点上,邦议会完全同霍普夫加滕意见一致;贵族仍然豁免纳税义务,
而宗教容忍也只限于对天主教徒,把加尔文教派屏除在外。在萨克森特别重
视改组军队,并增添了宪兵队。萨克森国王弗里德里希的情况近似符腾堡大
公,也是拿破仑的一个忠实盟友;这位国王思想迟钝,庸庸碌碌,对改革没
有兴趣;但是如果拿破仑对他施加压力,他原可能做出让步,而拿破仑对他
施加的压力并不比对巴伐利亚人或符腾堡人更大一些,唯恐引起他的不满。
然而在拿破仑送给他的华沙大公国里,拿破仑就认为不必同样照顾他,于是,
就不考虑他这个名义上的元首,而放手进行组织华沙大公国的工作,正如拿
破仑在意大利王国和在威斯特法利亚王国一样。
五、华沙大公国
1807 年7 月22 日,拿破仑在德累斯顿时已经给华沙大公国制定一个宪
法规章。中央政府、行政和司法机构都是以法国为蓝本。国君任命六个部的
大臣和一个国务秘书大臣,稍后再加上分别负责国民教育、水道和森林、粮
食供应、军政和国家奖券等的一些督导官。参政院起初只不过是大臣聚议之
所,但到1808 年加入了一些参政官,继之又增加一些审议官。华沙大公国这
个参政院比之法国的参政院享有更重大的权力,因为除了管辖行政诉讼而
外,它还兼理最高法院的职能。此外,它的政治作用与日俱增:它的成员当
然取得议会中“使节院”①的议席,到1809 年开始参与治理国家。尽管有这
些新制度,在华沙的行政权在事实上仍然是合议制的,而且缺乏有效率的领
导,因为大公常驻德累斯顿,并没有行使他具有的合法权力委派一个总督。
大臣会议诚然有一个主席,即斯坦尼斯拉斯·波托茨基,但此人并无一个政
府首脑的权势。
大公国行政区划分为郡、县和公社;各级地方政府均已取消合议制,行
政机构由郡守负责,由一名秘书长和一个郡政务厅协助郡守;县由县长领导,
公社由市长和助理人员领导;大公指派郡守和县长,而由郡守遴选各市镇政
府人员。在每一级都设有一个参议会,先由郡、县的“贵族大会”②或由公社
的大会提出候选人,然后再由大公从中指派议员。各县有一治安法官,从县
的“贵族大会”推荐的名单中遴选任命,各郡有一郡法庭,由若干终身任职
的法官组成;每两郡合设一刑事法庭,全国设一个上诉法院。全国也派有若
干警务专员或治安长官。大公国立即就采用法国的征税制,并且组织了一个
审计院。教育受到突出的重视,各地设教育委员会主持其事。天主教会置于
国家权力之下,宪法授权大公任命主教。至于军队则交由波尼亚托夫斯基将
军统率;1808 年实行了征兵制。至此波兰第一次有了中央集仅的行政机构和
整套的职业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就为波兰提供了某些因素,这些因素在
① “使节院”是波兰议会的下议院,代表小贵族;上院“元老院”则代表大贵族。——译者
② 波兰的“贵族大会”(diétine)是始自十五世纪的各省议会,国王颁布新法律或征集骑士出征皆须得到它
的同意。——译者
西欧曾有助于资产阶级的形成。
正如在拿破仑体制的其他国家一样,波兰政府也是专制政府。大公国宪
法保障有个人自由,但也同法国一样,警察专横,权力无边。至于出版自由,
宪法上一字未提。不过宪法还是规定有一个议会,但议会没有立法的创议权,
而且每两年最多只举行十五天会议;此外,它的议长或主席是由大公任命的;
无论如何,在1809 年和1811 年这个议会是依法正规地召集开会的。议会由
两院组成, 元老院由大公任命终身任职的主教和贵族组成,职权只限于审议
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另一院称为“使节院”或众议院,议员的产生一方
面由各县“贵族大会”选举一名有住所的拥有地产的贵族或其子任代表,另
一方面由各公社选民大会选出代表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