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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帝-朱棣-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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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朱棣便在午门之外张榜普告:“天下文武官,治兵者爱恤军士,理民者爱恤百姓,敢有剥削厉军民者,必罪不赦!”

我们还要举出朱棣命礼部发给中外诸司的一道公文,看他打算在哪些方面去推进他的致治之道。永乐十五年十一月癸酉,朱棣命行在(北京)礼部移文中外诸司:

一遵成宪,爱恤军民,必崇实惠。且以农桑衣食之本,必及时劝课;学校育才之地,必加意劝勉;赋役必均平,科征必从实,祭祀必诚敬,刑狱必平恕,孝顺节义必旌表,鳏寡孤独必存恤,材德遗逸必荐举,边徼备御必严固,仓库出纳毋侵欺。有官吏贪暴旷职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具实纠举。

上文已经说过,朱棣为了夺取皇位,打起了维护祖训、恢复旧制的旗号,为了宣传上的需要,他一反建文之政,哪怕是有惠于民的德政,只要是出自建文君臣,也毫不顾惜地将其取消。但如今大位既得,势必要努力安定天下,他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志采取措施,至于祖训云云,对他来说并不像夺权时那么重要了。他做的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有利于自己的统治。

朱棣一即位,立即把安抚军民的事提到了日程。其时,各地臣民对朱棣的大规模杀戮还惊魂未定,朱棣急忙命兵部出榜晓谕军民各安生业,他说:

今为众所推戴,嗣承大统,罪人皆已伏诛,嘉与万方,同乐至治。比闻在京军民犹有未喻朕心者,谓有复行诛戮之意,转相扇惑,何其愚也!

吾为天下君,则天下之民皆吾赤子,岂有害之之心?且帝王刑法岂当滥及无罪?尔兵部亟出榜晓谕,令各安心乐业、勿怀疑惧,敢复有妄言惑众,许诸人首告,犯人处死,家产给赏告人。知而不告,与犯人同罪。

这是一道以高压强行使百姓就范的命令,欲令百姓“安生乐业”,反以告讦、死刑相威胁,其时天下新定,一切尚未走上轨道,朱棣还脱不出军事高压的模式。他相继向全国各地派出军事将领,担任“整肃兵备,安抚人民”的任务,如都指挥使何清往浙江都司苏州卫,都督佥事赵清往凤阳中都留守司,前军左都督李增枝往荆州,江阴侯吴高往河南、陕西等等。但是,仅靠武力高压的“抚安”是不够的,朱棣也同时注意到民生的实际问题。因而,这时也派了前工部尚书严震直、户部致仕尚书王纯、应天府尹薛正言等分往山西、山东、河北、陕西等布政司巡视民瘼,令其将“何弊当革,何利当兴,速具奏来”。第二年(永乐元年),他又派监察御史、给事中这些“朝廷耳目,侍从之臣”,分诸直隶府州县及浙江等布政司抚安军民,宣传他的与民休息之意,并要求他们修理城池,剿捕草寇,同时约束他们非奉朝廷明文者,“一夫不许擅差,一毫不许擅科”,“有故违者具实奏闻,以法治之”。 这些措施,还带有为“靖难之役”善后的色彩,这对于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是十分必要的。待社会秩序稍为安定之后,必须采取更为根本的措施。

一个社会成员主要是农民,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的国家,首先必须安定好农民,首先管理好农业,才能使社会安定、民有所养而财用不枯。土地、种子、农具、耕牛,以至于耕作技术、水旱蝗灾都是执政者应该考虑的。《明太宗实录》有关这方面的记载不少。朱棣的具体措施包括:移民垦荒屯田,耕种乏牛者,官市给之;乏农具者,宝源局铸造给之。这方面的例子在下文论述朱棣开发北京时要详细介绍。

减少工作,与民休息。例如:

永乐元年三月乙巳,上(朱棣)谓兵部尚书刘俊曰:“朕即位之初,首诏内外诸不急之务一切停止,毋妄劳人敛财,庶少息兵民。今闻诸司尚有不体朕意,横虐吾军民者,其申谕中外,自今军执常役,民安常业,官守常职,虽事之警急不可已者,亦须奏准然后行之,违者加罪。”

又如:

永乐元年四月丁巳,山东兗州府通判江澄言:“今率沂州等县民丁三千余人,修治鲁府,东作方殷,乞暂停工,今归耕种,俟农隙就役。”从之。

再如:

永乐元年四月乙丑,赐书楚王祯曰:“别来恒用思念,世子至,知安好,良以为慰。所奏府中欲修造,兄于贤弟岂有吝惜意?但天下初定,众心未安,劳困未甦,兼旱蝗相仍,民苦寒馁,安养休息,方在此时。故即位之初,首诏天下不急之务悉皆停罢。今后宫为建文所焚,东宫亦皆折毁,而未敢兴造。贤弟幸体朕意,府中宫室损坏者,姑用护卫之人随时修葺。俟民安岁丰,然后量拨军民为之。如此公私两利矣。贤弟又云,欲令左护卫军屯种以赡岁用,正合成法,具见远虑之意,宜早图之。

限制急征,缓民之困。例如:

永乐元年冬十月辛酉,户部尚书郁新等奏:“湖广今年夏税过期数月不足,其布政司府州县皆当罪之。”上(朱棣)曰:“赋入有经制,人耕获或先后不齐,地理亦有远近之异,未可概论。任人长民,当使之察其难易而顺其情。虽取之亦必思有以利之,不当急责于民,急责必至乎病民。其勿问。第更与约限,令民输之。”

又如:

同年十一月庚辰,松江府奏所属华亭县征收秋粮过期不完,请罪其县官。上(朱棣)曰:“今年苏松间有旱劳,秋粮固难卒办,县官职在抚字,不得辄以此罪之,再与期限可也。

减免赋税,恤民之艰。例如:

永乐元年十二月壬辰,免河南陈州今年租税,以淫雨伤稼故也。

又如:

永乐二年五月丙辰,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言:“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朱棣)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俟丰岁百姓复业,商贾通行,然后徵之。”

发钞发粟,赈济灾民。例如:

永乐元年三月戊子,户部言河南开封等府蝗民饥。命以见储麦豆赈之。

又如:

同年三月甲午,北京、山东、河南、直隶、徐州、凤阳、淮安民饥。命户部遣官赈济。本处无储粟者,于近旁军卫有司所储给赈之。

兴修水利,除灾利农。例如:直隶苏州一带仰仗钱塘江、吴淞江、娄江之水利。后因沙土雍塞,江水失控,旱时百姓坐视禾苗枯槁,泄时坐视垂成之禾淹没。朱棣即位不久即因民所请而治之。 永乐元年更命户部尚书夏原吉赴江浙诸郡治水。 厥为明初之一件大事。

重点开中,徵集军粮。例如:朱棣甫即位时,北平各卫乏粮,便命户部悉停天下中盐,专于北平开中。

创定赏罚条例,发展军屯。例如永乐二年,朱棣颁屯田赏罚之法,第二年,将其法甩红牌刊识。后又规定,官军种植样田,每岁终赴京较其所收多寡而赏罚之。

照理说,朱棣如此爱民恤困,孜孜治理,国家应该大治,百姓应该丰足了。其实,永乐年间的国计民生远远不如人意。朝廷的雨露沾被是极为有限的。况且,以明帝国版图之大,每年都有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发生灾害。仅就《明实录》记载进行统计,自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至永乐二十二年朱棣在位期间,水旱蝗瘟疫所引起的饥荒灾害就达二百七十六起之多。其中大多数灾荒为朝廷所了解,并给予了赈济或减免赋税。然而有些灾情却为地方官员所隐瞒。永乐十年六月甲戌,朱棣对臣下的这种做法曾加以申斥。他说:“朕为天下主,所务安民而已。民者,国之本。一民不得其所,朕之责也。故每岁遣人巡行郡邑,凡岁之丰歉,民之休戚,欲周知也。近者,河南民饥,有司不以闻,而往往有言谷丰者。若此欺罔,获罪于天。

朱棣曾经下令在外有司官员赴京朝觐时,要报告民间利病。但来朝官员却往往不把地方实情上报,而“率云田谷丰稔,闾阎乐业”以取悦于朱棣,盖朱棣亟欲跻身于圣主明王之列,甚或要超迈千古列圣,他所乐于听的就是“田谷丰稔,闾阎乐业”这样的话。臣下之隐瞒实情,实朱棣有以致之,反之,当他了解到民间并非“田谷丰稔,闾阎乐业”时,他又一定要表示出不满和■责,唯此,他才会显得更加圣明。永乐十一年正月,山西发生饥荒,来朝官竟对山西饥民食树皮草根的惨状只字不提 。永乐十六年七月己巳,朱棣降敕切责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同样是因为他们隐瞒灾情:“比闻陕西所属郡县岁屡不登,民食弗给,致其流莩。尔等受任方牧,坐视不恤,又不以闻,罪将何逃!” 永乐十八年十一月,皇太子朱高炽自南京入朝,路过山东邹县,他目睹了当地的一次饥荒:“见民男女持筐盈路拾草实者。驻马问所用。民跪对曰:‘岁荒以为食。’皇太子恻然,稍前下马入民舍,视民男女皆衣百结,不掩体,灶釜倾仆不治,叹曰:‘民隐不上闻若此乎’?”在皇太子的干预下,邹、滕的饥民得到了赈济。 然而,邹、滕的饥荒可能不是最严重的,因而地方官司空见惯,才敢于不上闻。它只不过是偶尔被路过其地的皇太子发现而引起重视罢了。与皇太子过邹县的同月,山东青、莱、平度等府州发生水灾,造成大量饥民,官府一次赈济便达十五万三千七百三十四户之多。 我们完全可以说,实录中所反映的灾情民困是远远不够全面的。

朱棣统治人民,提出一种理论,说:“民不失其养,虽劳之鲜怨,民失所养,虽休之不德。” 在朱棣看来,自己是爱民的仁君,因而民是不能失其养的。这也是实际上他不愿意听到民间的灾情的一个原因。

然而,就在朱棣崩于榆木川的当年十二月,大理右少卿虞谦的一道上书便为我们勾勒了一幅与朱棣所设想的完全不同的民生图画。他称:

太宗文皇帝继承大宝,恢弘治化,南拓交阯,以扩疆宇,北讨胡寇以靖边陲,营建北京以固中原,其志盖欲暂劳而永逸,事虽不同,其所以为安民之心则一。但牧民之吏不体朝廷仁民之意,指一科十,放富差贫,小人怙恃,愈肆贪毒,远近视效,海内成风,致民有不得所者。皇上(仁宗朱高炽)宸衷恻悯,盖亦久矣。是以即位之初,即罢土木之役以息劬瘁之民,弃苑囿以兴耕种,放鹰犬以省膏粱,蠲逋负以招流离,赎卖以全恩爱,进廉洁,退贪污,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四海闻命靡不归心……陛下爱民之心虽勤而官吏贪残之弊犹在,如洪武中笞杖之刑各有等第,而今内外诸司率用大棍掠人,盖欲使人畏惧得以遂其奸贪。洪武中隶兵不得滥设,今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多选富实之民,每员少者三五十人,多者七八十人,名以军伴皂隶,月令办纳货财。洪武中官员之家不得于所部内买卖,今自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悉令弟侄子婿于所部内倚官挟势买卖借贷,十倍取民。诏蠲二十年十二月以前柴炭等物,今有司征敛自如,诏蠲逃民逋负粮税,有司乃指富为逃,欺公开豁,诏赐民年过八十者布帛,有司乃不出其在官者而责取于民。进贺表笺臣下所以敬上者,所用纸笔墨函等物皆取于民,此其诚敬之心何在?又如送往迎来之费,有司出于百姓,军卫出于军粮,军民至有终岁不自给者。又如粮草有督办者,有点发者,有部运出纳者,诛求百途,费倍正数。未足公府,先满私家,其显而易见者有此数事,其秘而难知者,未易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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