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用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什么义务,是容易的;但是用法律去包罗我
们对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是困难的。
家庭法庭监祝着妇女们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犯罪,除了受到这种法
庭的谴责而外,还要受到公诉。这种犯罪就是奸淫。这或者是因为这样严重
地败坏一个共和国的风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妻子的乱行
可能使人怀疑丈夫也有乱行;或者是因为人们害怕如果不这样的话,即连诚
实人也要隐瞒这个罪行,而不愿使它受到惩罚,或是佯作不知,而不愿进行
报复。
第十一节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必须先有风俗,然后才有家庭裁判,才有公诉。因此风俗败坏,家庭裁
①普卢塔克说:“至于真正的爱情,女人是没有份的。”见他的《道德著述》的“谕爱情篇”第
600页,
他是用他的时代的体裁叙述的。参阅色诺芬所著以《希埃罗》为题目的对话。
②雅典专设一职官,监视妇女们的行为。
③罗莫露斯会建立这种裁判所。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2卷,第
96页。
④在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9卷里,可以看见对酒神祭日图谋不轨案就使用过这种裁判所。人们把
那些“败坏妇女和青年风俗的聚会”叫做“图谋不轨危害共和国”。
⑤从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2 卷,可从看见,按照罗慕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
由丈夫单独一人当妻子的亲族面前进行裁判。但是重罪的案子,丈夫要和妻子的亲族五人会审。因此,乌
尔边《法律和拜星教》第
6篇第
9、12、13各节,关于风俗的裁判,把重案和轻案,即所谓
mores graviores
和
mores leviores分开。
判和公诉也就废弛了;如果共和国灭亡,这二者也就完结了判和公诉也就废弛了;如果共和国灭亡,这二者也就完结了。
常设的审判制度建上了,也就是说,裁判官们之间划分了管辖权的范围。
裁判官们亲自审理一切讼案②的习惯又日渐地形成了起来。这就削弱了家庭裁
判的作用。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史学家们感到惊异。史学家们认为提贝留斯
让这种家庭法庭进行审判是奇怪的事情,是古代诉讼程序的重现。
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以后,公诉制度也就取消了,这是由于
害怕诡谲之徒因为受到妇女的轻视威到刺激,受到她的拒绝感到气愤,甚至
她的品德也激怒了他,便设计要陷害她。茹利安法规定,在控诉丈夫袒护妻
子的放荡行为之先,不得控诉妻子的奸淫罪,这个规定大大地限制了这类的
控诉,并且可以说,竟是消灭了这类控诉
①。
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顾意恢复公诉②。但是如果我们稍为想一下,便将知
道这关法律对任何一个君主国都不适宜;对象他那样的君主国更不适宜。
第十二节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按照罗马的法制,除了那些处在丈夫权威下的妇女③而外,所有妇女都受
着永久性的监护。最近的男性亲属受有这种监护仅。从一句粗鄙的俚语④来
看,这对妇女似乎是很不方便的。这种法制对于共和国是好的,但是对于君
主国则完全没有必要⑤。
从野蛮人的法典来看,古日耳曼的妇女似乎也是受永久性的监护的⑥。这
个习惯又流传到古日耳曼族所建立的君主国家,但并未长期存在。
第十三节罗马皇帝所殷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茹利安法规定了对奸淫罪的刑罚。但是这个法律和此后所制定的关于这
方面的法律,远远不是风俗纯正的标志,而是风俗败坏的标志。
到君主政体的时候,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改变了。问题已不再是为
妇女树立纯洁的风俗,而是惩罚她们的犯罪。人们制定新法惩罚妇女的犯罪,
只是因为他们不再惩罚那些不属于这种犯罪范围的越轨行为了。
因为风俗己败坏到可怕的程度,所以罗马的皇帝们不得不制定一些法律
对淫乱行为赂加制止。但是他们对于风俗无意进行一般性的改革。关于这点,
历史家们所叙述的确切事实是有力的证据;所有这些法律虽然可以证明相反
的情况,但是这个证明是没有力量的。我们在狄欧的著作里可以看到奥古斯
都在这件事上的行动,并且可以看到他在任执政官和监察官的职务时,是怎
① “关于风俗的审判,是旧时法律规定的,因为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法典。休妻》,第
2卷,第
2
节。
②当时叫做“特殊审判”。
①君士坦丁把这类控诉完全取消了。他说:“使安静的家庭受到胆大妄为的外人的搅扰,是不妥当的。”
②塞克司图斯五世论令,凡不将自己妻子的放荡行为向他控告的处死刑。见列地:《塞克司图斯五世传》。
③这句话的拉丁原文是:“除非她们置身于男子的保护管束之下。”
④这句拉丁俚语是:“我求你不要当我的叔父!”
⑤奥古斯都在位的时候,巴比恩法规定,有了三个儿女的妇女则免除这种监护。
⑥过种监护,日耳曼人叫做
Mundeburdiun。
样巧妙地避开人们向他所提出的要求的样巧妙地避开人们向他所提出的要求的。
我们在历史家的著作中看到,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的朝代会对几个罗马
贵妇人的淫乱行为做出严峻的判决;不过这些判决不但使我们看到这两个朝
代的精神,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类判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主要的意图是要惩罚他们自己的女亲属的淫乱行
为。他们所惩罚的并不是风俗的败坏,而是他们臆造的所谓亵凟罪或是大逆
罪②。他们想以此来提高帝威,来报私仇。因此,罗马的著作家纷纷起未竭力
反对这种暴政。
茹利安法用轻刑③。罗马的皇帝们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对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规定的刑罚,须要加重。这是历史家们痛加谴责的主题。罗马的皇帝们所注
意的不是这些妇女是否应当处刑,而是她们是否违背法律,以便加以处罚。
提只留斯最显著的暴政之一,就是滥用古法①。当他想要对某一个罗马贵
妇人处以比茹利安法所规定的吏重的刑罚时,他便恢复了家庭法庭②。
这些关于妇女的条款只用于元老院元老们的家庭,不适用手,普通人民
的家庭。要控告大人物们是需要一些借口的。贵妇人的放荡行为可以供抬人
们无数的借口。
总之,我在前面指出,风俗的纯正不是一君执政的政体的原则;这可以
在罗马最初的那些皇帝的朝代获得最好的证明。谁要是有怀疑,只要一讀塔
西伦、苏埃多尼乌斯、茹维纳尔、马尔西阿尔等人的著作,就够了。
第十四节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我们谈过了的淫乱所以成为风气。是因为它和奢侈是不可分的,奢侈总
是跟随着淫乱,淫乱总是跟随着奢侈。如果你随心所欲,又怎能压制思想上
的弱点呢?
在罗马,除了一般性的法制而外,监察官们还让官吏制定,一些特别注
规,以保持妇女俭朴的风尚,法尼安法、利基尼安法、欧比安法,都是以此
为目的”。我们在狄特·李维的著作③里,可以看到,当妇女们要求废除欧比
安法的时候,元老院非常激动。瓦列利乌斯·马克西穆斯废除了这个法律,
给罗马人开创了奢侈的时代。
①有一次人们把一个青年带到奥古斯都面前。这个青年会和一个同他有过不正当来往的女人结了婚。奥古
斯都犹豫了好久,对这种事情既不敢赞同,也不愿加以惩罚。最后,镇定下来说:“反乱是这些大坏事的
根源。让我们忘掉这些事吧!”(狄欧:《罗马史》,第
59卷,第
16章〕。元老院要求他定些整饬妇女
风纪的法规,他巧妙地避开了这个要求;他告诉元老们说,他们应惩戒他们的妻子如同他惩成自己的妻子
一样。元老们请求他说明他怎样对待他的妻子(我想提这个问题是很不智的)。
② “对一种已成为男女间很普遍的过错加它以亵凟罪和大逆罪这种严重的罪名,这就越出了我们的祖先们仁
慈的界限和该帝自己所定的法律。”75甲塔西陀,《史记》,第
3卷,第
24章。
③该法在《罗马法汇编》内有引述,但是没有谈到刑罚。据推断,只是”放逐”而已,因为血族相奸的刑
罚仅仅是“终身流刑”。参看该法“诉讼”、“谁娶寡妇”等篇。
① “提贝留斯的一个特色就是用古代的术语,去伪装新的罪行。”75塔西佗:《史记》,第
4卷,第
19
章。
②同上,第
2卷,第
50章。
③《罗马编年史,第四代史》,第
4卷。
第十五节不同政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第十五节不同政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在共和国里,奢侈不得占统治地位,所以妆奩应该适中①;但是在专制国家里,
应该差不多没有妆奩,因为那里的妇女多多少少都是奴隶。
法兰两法律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是很适合君主政体的;因为这种制
度使妇女关心家庭的事务,并且使她们仿佛是不得不照料家庭。在共和国,
这种制度就不那么合适了,因为那里的妇女有较多的品德。但是在专制国家,
这种制度就是荒谬的,因为在这种国家甲,妇女们本身就是主人的财产的一
部分。
妇女由于所处的地位,本来就倾心于婚姻,所以法律止她们从丈夫的财
产中获取利益,是没有意义的。而在共和国里,妇女从丈夫的财产取得利盆
则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妇女拥有私有的财富,会产生奢侈。在专制的国家,
从婚姻所获得的利益,最多只应当是足够维持她们的生活。
第十六节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78
撒姆尼特人有一个习惯。这个习惯在一个小共和国里,尤其是在象他们
那样的一个共和国里,一定曾经产生过极好的效果。他们把所有的青年都召
集在一起,进行评定。那个被宣布为所有青年中最好的青年便可娶他所喜欢
的女子为妻;在他选挥以后,得次多数票的青年接着进行选择,这样顺序选
择下去②。这种办法是值得赞美的,因为在青年的财产中,人们只看见他们的
优良品质和对国家的贡献。那个最富有这种财产的青年便叮从全国中选择一
个女了。爱情、美貌、贞洁、品德、出身,甚至财富,这一切,可以说全都
成为品德的妆奩了。人们很难再想出一个比这更高尚、更庄严的奖励办法了。
这种办法对。一个小国来说负担很轻,而对男女两性影响却很大。
撒姆尼特人是拉栖代孟人的后裔。柏拉图设定了差不多同样的法律①。柏
拉图的法制只是莱喀古士法典的改进而已。
第十七节妇女执政
按照埃及人的习惯,妇女在家庭当家做主,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
79,但
是妇女治理一个国家则不然。在家庭里,因为妇女体质软弱,所以不能获得
优越的地位;但是在沽治的场合,一般地说,妇女正是因为软弱,所以较为
仁厚宽和;这比严峻残暴的性格更能施行善政。
印度各地,妇女执政,人们非常满意。那里规定如果男性继承人的母亲
不是王族血统的话,便由同王族有血统关系的母亲所生的女儿继承王位②。此
①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地志》第
4卷中说,当时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