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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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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赵曦明曰:“见孟子梁惠王篇。”
〔三〕广弘明集“折像”作“曾■”,注云“一作‘折像’。”沈揆曰:“家语弟子行:‘高柴启蛰不杀,方长不折。’后汉方术传:‘折像幼有仁心,不杀昆虫,不折萌芽。’”赵曦明曰:“后汉书:‘折象,字伯武,广汉雒川人。’”
〔四〕广弘明集此句作“此皆仁者自然用心也。”
〔五〕拾遗记三周灵王录曰:“含生有识,仰之如日月焉。”含生犹言有生。
〔六〕广弘明集句首有“见”字。
〔七〕广弘明集“悉”作“具”。
〔八〕续家训曰:“之推正言杀生报应之事甚多,意在戒杀。至于言:‘为子娶妇,责妇家生资,蛇虺毒口,诬骂妇家,如此之人,鬼夺其算。’此言不俟三世,立即有报,恶之之甚也,因亦戒贪。又引高柴、折像事,所谓高柴者,启蛰不杀,方长不折,孔子曰:‘启蛰不杀,则顺人道也;方长不折,则仁恕也。成汤恭以恕,是以日跻。’盖汤去网三面故也。折像者,父国,有赀财二亿,家僮八百。像幼有仁心,不杀昆虫,不折萌芽,感多藏厚亡之义,乃散资产,周施亲疏。”
梁世有人〔一〕,常以鸡卵白和沐,云使发光〔二〕,每沐辄二三十枚〔三〕。临死〔四〕,发中但闻啾啾数千鸡雏声〔五〕。
〔一〕法苑珠林七三、翻译名义集二“世”作“时”。
〔二〕翻译名义集“光”下有“黑”字。
〔三〕续家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文津本、鲍本、汗青簃本及广弘明集、法苑珠林、辨正论信毁交报篇陈子良注、翻译名义集“辄”下俱有“破”字。又法苑珠林、翻译名义集“枚”下有“鸡卵”二字,辨正论注有“鸡子”二字。
〔四〕广弘明集、法苑珠林、辨正论注、翻译名义集“死”作“终”。
〔五〕广弘明集、法苑珠林、辨正论注、翻译名义集“发中但闻”乙作“但闻发中”,“鸡雏声”作“鸡儿之声”。
江陵刘氏〔一〕,以卖鳝羹为业〔二〕。后生一儿头是鳝〔三〕,自颈以下〔四〕,方为人耳〔五〕。
〔一〕法苑珠林“江陵”上有“梁时”二字。
〔二〕广弘明集、法苑珠林、一切经音义九九引俱无“羹”字。
〔三〕宋本“头”上有“俱”字,广弘明集、法苑珠林七三、又九一“头”下有“具”字,御览九三七“头”下有“目”字,辨正论注“头”下有“真”字。今案:有“具”字是,“俱”字、“目”字、“真”字,俱形近之误。
〔四〕广弘明集、辨正论注及御览引“以”作“已”。
〔五〕辨正论注“耳”作“身”。
王克为永嘉郡守〔一〕,有人饷羊〔二〕,集宾欲燕〔三〕。而羊绳解,来投一客,先跪两拜,便入衣中〔四〕。此客竟不言之,固无救请〔五〕。须臾,宰羊为羹〔六〕,先行至客〔七〕。一脔入口,便下皮内,周行遍体,痛楚号叫〔八〕;方复说之。遂作羊鸣而死〔九〕。
〔一〕广弘明集无“守”字。法苑珠林七三“王克”上有“梁时”二字,亦无“守”字。今案:无“守”字是。赵曦明曰:“宋书州郡志:‘永嘉太守,晋明帝太宁元年分临海立。’”器案:北周书王褒传:“江陵城陷,元帝出降,褒与王克等同至长安,俱授仪同大将军。”又庾信传:“时陈氏与朝廷通好,南北流寓之士,各许还其旧国。陈氏乃请王褒及信等数十人;高祖惟放王克、殷不害等,信及褒并留而不遣。”即此人也。
〔二〕辨正论陈注“饷”作“饟”。
〔三〕抱经堂校定本“燕”作“燕”,宋本、续家训及各本都作“燕”,今据改。
〔四〕陈录善诱文:“王克杀羊,羊奔客而拜诉。”即本颜氏此文。
〔五〕辨正论注“固”作“因”。
〔六〕广弘明集“羊”下衍“者”字。辨正论注“羊”作“毕”。
〔七〕三辅黄图一:“始皇三十五年,营朝宫于渭南上林苑,庭中可受十万人,车行酒,骑行炙。”行炙,谓以盘盛炙肉,传递至各客座前也。
〔八〕法苑珠林七三“叫”作“噭”。
〔九〕广弘明集“遂”作“还”。
梁孝元在江州时,有人为望蔡县令〔一〕,经刘敬躬乱〔二〕,县廨〔三〕被焚,寄寺而住〔四〕。民将牛酒作礼〔五〕,县令以牛系剎柱〔六〕,屏除形像
〔七〕,铺设床坐〔八〕,于堂上接宾〔九〕。未杀之顷,牛解,径来至阶而拜〔一0〕,县令大笑,命左右宰之。饮噉醉饱〔一一〕,便卧檐下。稍醒而觉体痒〔一二〕,爬搔隐疹〔一三〕,因尔成癞〔一四〕,十许年死〔一五〕。
〔一〕赵曦明曰:“宋书州郡志豫章太守下有望蔡县,汉灵帝中平中,汝南上蔡民分徙此地,立县名曰上蔡,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二〕法苑珠林脱“乱”字。卢文弨曰:“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八年春正月,安城郡民刘敬躬挟左道以反,内史萧诜委郡东奔。敬躬据郡,进攻庐陵,取豫章,妖党遂至数万,前逼新淦、柴桑。二月,江州刺史湘东王遣中兵曹子郢夺之,擒敬躬,送京师,斩于建康市。’”
〔三〕卢文弨曰:“广韵:‘廨,古隘切,公廨也。’”
〔四〕辨正论注作“寄在寺住”。
〔五〕辨正论注作“民将牛酒祖令”。
〔六〕续家训无“剎”字。法苑珠林无“柱”字。太平广记一三一此句作“县令以牛击杀”。卢文弨曰:“剎,初■切,旛柱也。释玄应众经音义:‘剎,字书无此,即●字略也。’案:开元尊胜幢作●字。”器案:隋诸葛子恒造象记作“●”。
〔七〕辨正论注“形像”作“佛像”。
〔八〕辨正论注作“布设床座”,一切经音义九九“铺”作“抪”,云:“或作‘铺’。”
〔九〕辨正论注“堂”上有“佛”字。太平广记“宾”下有“客”字。
〔一0〕大正藏法苑珠林校记云:“宋、元、明本及宫寮本,‘阶’作‘陛’。”刘淇助字辨略四:“径,直也。”
〔一一〕法苑珠林“噉”作“啖”。广弘明集、法苑珠林“醉饱”作“饱酒”,辨正论注作“饱醉”。卢文弨曰:“噉,徒滥切,亦作啖、啖,同。”
〔一二〕宋本“稍”作“投”。广弘明集、法苑珠林、辨正论注作“投醒即觉体痒”。卢文弨曰:“玉篇:‘痒,余两切,痛痒也。又作痒,同。’”李慈铭曰:“案:痒,说文本字作蛘。”
〔一三〕罗本、何本及辨正论注、太平广记“爬”作“把”。广弘明集“隐疹”作“●疹”,太平广记作“瘾胗”,大正藏法苑珠林校记云:“宫寮本、明本作‘瘾疹’。”辨正论注及大正藏法苑珠林校记引宋本作“隐轸”。卢文弨曰:“玉篇:‘●疹,皮外小起也。’”
〔一四〕法苑珠林此句作“因尔须臾变成大患”。卢文弨曰:“癞,说文作疠,恶疾也。”
〔一五〕广弘明集此句作“十余年死”,法苑珠林作“经十余年便死”,大正藏校记云:“宋、元、明本,‘年’作‘日’。”辨正论注作“十年方死”。
杨思达为西阳郡守〔一〕,值侯景乱,时复旱俭,饥民盗田中麦〔二〕。思达遣一部曲守视〔三〕,所得盗者,辄截手腕〔四〕,凡戮十余人〔五〕。部曲后生一男,自然无手。
〔一〕续家训无“杨”字。广弘明集、辨正论注无“守”字。法苑珠林“杨”上有“梁”字,大正藏校记云:“宋、元、明及宫寮本‘梁’上尚有‘时’字。”赵曦明曰:“晋书地理志:‘弋阳郡统西阳县,故弦子国。’宋书孝武纪:‘大明二年,复西阳郡。’”
〔二〕颜本、程本、胡本、朱本及法苑珠林引“饥”作“饥”,二字古多混用。
〔三〕辨正论注“视”作“捉”。卢文弨曰:“续汉书百官志:‘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
〔四〕“”原作“腕”,今据宋本校改,与诫兵篇合;辨正论注作“臂”。
〔五〕辨正论注:“戮”作“截”,“人”下有“手”字。
齐有一奉朝请〔一〕,家甚豪侈,非手杀牛,噉之不美〔二〕。年三十许,病笃,大见牛来〔三〕,举体如被刀刺〔四〕,叫呼而终〔五〕。
〔一〕广弘明集“齐”下有“国”字,法苑珠林有“时”字。卢文弨曰:“宋书百官志下:‘奉朝请,无员,亦不为官,汉东京罢省,三公、外戚、宗室、诸侯多奉朝请。奉朝请者,奉朝会请召而已。’朝,陟遥切;请,疾政切。”
〔二〕续家训、广弘明集、辨正论注、太平广记一三一引句首有“则”字。
〔三〕辨正论注“大”作“便”。
〔四〕辨正论注此句作“触肤体如被刀刺”。
〔五〕法苑珠林“叫”作“噭”,大正藏校记引宋、元、明及宫寮本作“●”。案:龙龛手鉴卷一言部:“●,音口,先相口可。”与叫字义别,或是释行均望文生训也。辨正论注“终”作“死”。
江陵高伟〔一〕,随吾入齐,凡数年,向幽州淀中捕鱼〔二〕。后病,每见群鱼啮之而死〔三〕。
〔一〕法苑珠林作“齐时江陵高伟”。
〔二〕赵曦明曰:“淀,堂练切,玉篇:‘浅水也。’案:北方亭水之地,皆谓之淀。此幽州淀,疑即今赵北口地。”
〔三〕御览九三五引无“每”字。
世有痴人〔一〕,不识仁义,不知富贵并由天命。为子娶妇,恨其生资〔二〕不足,倚作舅姑之尊〔三〕,蛇虺其性,毒口加诬〔四〕,不识忌讳,骂辱妇之父母,却成教妇不孝己身〔五〕,不顾他恨。但怜己之子女〔六〕,不爱己之儿妇〔七〕。如此之人,阴纪其过,鬼夺其算〔八〕。慎不可与为邻〔九〕,何况交结乎〔一0〕?避之哉〔一一〕!
〔一〕器案:广弘明集无此条,则所见本不在此篇,当从宋本入涉务篇为是。
〔二〕事文类聚后十三“生资”作“奁资”。
〔三〕宋本及事文类聚“尊”作“大”。
〔四〕宋本及事文类聚“毒”作“恶”。
〔五〕续家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文津本此句作“却云教以妇道,不孝己身”,事文类聚作“却教成妇,不孝己身”。
〔六〕罗本、傅本、程本、何本“但”作“怛”。续家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何本、朱本“怜”作“怜”。
〔七〕宋本此句作“不爱其妇”,事文类聚作“不顾其妇”。
〔八〕器案:初学记十七、御览四0一引河图:“黄帝曰:‘凡人生一日,天帝赐算三万六千,又赐纪二千;圣人得三万六千七百二十,凡人得三万六千。一纪主一岁,圣人加七百二十。’”初学记同卷又引河图:“孝顺二亲,得算二千天,司录所表事,赐算中功。”抱朴子对俗篇:“行恶事:大者司命夺纪,小者夺算,随所轻重,故所夺有多少也。凡人之受命得寿,自有本数,数本多者,则纪算难尽而迟死;若所禀本少,而所犯者多,则纪算速尽而早死。”又微旨篇:“按:易内戒及赤松子经及河图记命符皆云:‘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以夺其算,算减则人贫耗疾病,屡逢忧患,算尽则人死。’”感应篇:“太上曰:‘祸福无门,唯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是以天地有司过之神,依人所犯轻重,以夺人算,算尽则死。又有三台北斗神君在人头上,录人罪恶,夺其纪算。”又云:“凡人有过,大则夺纪,小则夺算。”臧琳拜经日记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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