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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宾词对于主词之概念一无所增益,惟将主词之概念分剖成“所含在其中构成此一概念之若干概念”(虽属混淆),故亦可名之为说明的判断(Erlauterungsurtheil)。后一类则对于主词之概念加以一“其所绝末含有,且即分析亦不能自其中抽绎”之宾词;故又名之为扩大的判断(Erweiterungsurtheil)。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延扩的”,此即一分析的判断。盖若求“与物体相连结之延扩”,则固无须逾越物体概念以外。诚以欲觅此宾词,仅须分析此物体概念即得,即我自身能意识我常在此物体概念中所思维之杂多足矣。故此判断为分析的。但若云“一切物体皆有重量”,则此宾词与我在普泛所谓物体概念中所思维者有极不同之点;故加有此类宾词,即产生综合的判断。
经验判断①就其自身而论,皆为综合的。欲在经验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断,则为背理。盖当构成此分析的判断,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无须经验之证明以维持之者。因之,“物体为延扩的”之命题,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经验的。诚以在诉之经验以前,此物体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断所需之一切条件。我仅依据矛盾律,自此概念中抽绎此所需之宾词,同时且能意识此判断之必然性——此为经验所绝不能教示吾人者。反之,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含“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经验之对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属于此概念。其初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之属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但当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上述云云之属性相连结,于是我将此“重量”作为一宾词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宾词,乃综合的,因而扩大我之知识。故“重量”宾词之所以能与物体概念综合,乃依据经验。盖一概念虽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联属(虽为偶然的),成为一经验全体所有之部分,此经验自身即为直观之综合的连结。
但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则绝无此类经验之后援(在此种判断中,并无在经验领域中探求之便益)。当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与甲概念相连结,则我所依据者为何?综合之由以可能者,又为何?今以“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一命题而言。在“发生之事物”之概念中,我实思维“有一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以及等等,因而从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断。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与此“所发生者”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绝不能包含于“所发生事物”之表象中。然我何以能以“与之完全不同者”为此“所发生事物”之宾词,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虽不包含其中而又隶属于此概念,且为必然隶属之者?当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发见与此概念性质绝异而同时又视为与之相连结之乙宾词时,悟性所依恃之“不可知等于X者”果为何?此X决非经验,盖因使第二表象与第一表象相连结,所提示之原理不仅具有经验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质,故完全为先天的,且以纯然概念为其基础者。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识最后之所依据,必为此综合的即扩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断固极重要而又必须,但仅在使此种确实而广大之综合(即对于固有之知识能增加真实之新知识者)所必须之概念明晰时,始重要而必须耳。②
①自经验判断至此段之末,皆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则如下:
由以上所述显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识由分析的判断绝不能扩大,仅我所已有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综合的判断中,如欲知一实辞不包含于此概念中而又隶属之者,则必须于主词概念之外,别有为悟性所依据之某某事物(X)。
在经验的判断即关于经验之判断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种要求,绝无所谓困难。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完全经验”——甲概念乃构成此经验之一部分者。盖因我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括“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经验;所以我能将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为隶属之者。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以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欲扩大我之知识,我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以上云云之属性相连结。经验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为乙“重量”宾词与甲概念间之综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
②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处尚伏有一种神秘,纯粹悟性所生知识之能进入于无制限之领域,端赖此神秘之解决,始能确实可恃。吾人今所必须从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综合判断所固有之普遍性,以发见此种判断所以可能之根据,而得洞察所以使此类判断可能之条件,以及将此种自成一类之知识,按其来源、部类、范围、限界,组成一完备而足供一切使用之体系。关于综合判断之特点,今姑以此为限。
五 理性之一切理论的学问皆包含有先天的综合判断而以之为原理
(一)一切数学的判断绝无例外皆为综合的。此一事实虽确实不可动,其结果虽极重要,但向为从事分析人类理性之人所忽视,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断,亦正与此事实相反。彼等见及一切数学推理依据矛盾律进行(此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质所要求者),遂以为数学之基本命题,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此实一谬见。盖综合的命题虽能依矛盾律认知之,然须在“别有一综合的命题为其前提,而视为自此别一命题所推论来者”之时始然耳,至综合的命题自身则绝不能由矛盾律认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严格称为数学的命题,常为先天的判断而非经验的;盖因其具有不能自经验得来之必然性。设此点为人所否认,则我之论述愿限于纯粹数学,盖即此纯粹数学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经验的知识而纯为纯粹先天的知识之意义。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题视为纯然分析的命题,以为由矛盾律自“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推演而来。但吾人若更详加审察,则将见及此“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只含有二数连结为一之一事实,其中并未思及连结此二数之单一数为何数。仅思七与五之连结,决不能谓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尽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能的和数之概念,亦绝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数。吾人须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与二数中之一相应之直观”,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尔之算术中所为)五点,即以此直观中所与之五单位,逐一加于七之概念上。盖吾人先取七数,又以“成为直观之五指”代五之概念,于是将我先所聚为五数之各单位,逐一加于七数上,借此手指形象之助,而后能成十二之数。至五之必须加于七上,我已在和数等于七加五之概念中思及之,但其中并不含有和数等于十二之意义。故算术的命题常为综合的。
吾人如采用较大数目,则此事当更明显。盖在较大数目时,愈见吾人任令如何穷究概念,若仅分析而不借助于直观,则决不能发见和数之为何数。
纯粹几何学之基本命题,同一非分析的。“两点间之直线为最短线”一命题,乃综合的命题。盖因“直”之概念并不包含“量”,而只表示其“质”。此最短之概念,纯为所加增者,任令如何分析,亦不能自直线之概念中得之。放必须求之直观;唯由直观之助,综合始可能。使吾人通常信为“此种必然的判断之宾词已包含在概念中,因而此判断为分析的”云云者,其原由全在所用名词之意义含混。在思维中,吾人必须加某一宾词于所与概念,此种必然性乃概念自身所固有者。但问题则不在吾人在思维中应以何者加之于所与概念,而在吾人实际在概念中所思维者为何(即令其意义不甚显著);是以宾词虽必须系附于此概念,但系附之者,乃由于所必须除加于此概念之直观,而非在概念自身中思维而得,此固彰彰明甚者也。
几何学家之所以为前提者若干基本命题,实际固为分析的而依据矛盾律者。然此类命题有类同一律命题,仅用为方法上连锁之环节,而非作为原理;例如甲=甲,即全体等于其自身;又如(甲十乙)>甲,即全体大于其部分,等等。即使此类命题,其有效乃本之纯粹概念,但其所以能在数学中容受者,则仅因其能在直观中表现之耳。
(二)自然科学(Physics)包含有作为其原理之先天的综合判断。我仅须引两种判断即“在物质界之一切变化中,物质之量仍留存不变”及“在运动之一切传达中,动与反动必常相等”。此两种命题显然不仅为必然的,因而其起源为先天的,且亦综合的。盖在物质概念中,我并不思及其永存性,而仅思维其在所占空间中之存在。我越出此物质概念以外在思维中,先天的加入所不包含在物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于物质概念。故此命题非分析的而为综合的,且为先天的所思维者;凡属于自然科学纯粹部分之其他命题,亦皆如是。
(三)玄学即令吾人视之为尚无所成就,但由于人类理性之本质,仍为必不可无之学,而应包含有先天的综合知识。盖玄学之任务,不仅在分析吾人关于事物先天的所自行构成之概念,以之分析的究明此类概念,而在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职是之故,吾人须用“以不包含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加于所与概念”之原理,且由先天的综合判断,越出所与概念,直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程度,例如在“世界必须有一最初之起始”等类命题中。故玄学,——至少就其目的而言,——纯由先天的综合命题而成者也。
六纯粹理性之概要问题
吾人如能将许多研究,归纳在一单一问题之方式下,则所得已多。盖精密规定吾人之事业,不仅轻减吾人自身之工作,且使审察吾人事业之结果者,亦易于判断吾人之所从事者是否有成。今以纯粹理性之固有问题归摄于下一问题中:即先天的综合判断何以可能?
玄学之所以尚留存于虚浮及矛盾之动摇状态中者,全由于从未先行考虑此一问题,甚或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间之区别,亦从未考虑及之。故玄学之成败,实系于此一问题之解决,或充分证明实际上绝无此问题所欲说明之可能性。在哲学家中,休谟最为近接此问题,但远未以充分精确及普遍性考虑此问题。彼专致力于因果关联(principium causalitatis)之综合命题,自信已揭示此类先天的命题之完全不可能者。吾人今如容认其结论,则一切吾人所名为玄学者,纯为幻想,而吾人所自以为理性之所洞察者,实际仅得之经验,且在习惯力之下始有此貌似必然性之幻想。休谟如曾就问题所有普遍性以观察吾人之问题,则彼绝不致有此种毁弃一切纯粹哲学之言论。盖彼将见及以彼之所论证,则所视为确实包有先天的综合命题之纯粹数学亦将成为不可能;以休谟生平之卓识,自当无此种主张矣。
解决以上问题.同时吾人亦决定在建立及发展含有“对象之先天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