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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人物画廊-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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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二十四史,只有《史记》是个人创作,“成一家之言”,其他二十三部都是官修史书。因为是个人创作,或者说只要是有人参与的事儿,这里面就包含主观因素,区别在于,这种主观意识是符合辩证思维、科学精神的主观能动性还是随心所欲的个人意识。司马迁是人,他当然也有主观意识,但是《史记》之所以能够经受两千年的评判,就是因为它基本客观,符合科学的实事求是精神,揭示了历史发展规律。他不喜欢商鞅、秦始皇等法家人物,可他没有抹煞其历史功绩;他不喜欢刘邦,可是对刘邦“豁达大度、从谏如流”的优点赞赏有加;他同情项羽,可是对项羽的“残暴好杀、失道寡助”毫无情面地批评;他喜欢汉文帝的宽仁,可是在《佞幸列传》中对他犯过的封建君王通病同样讽刺(西门庆有所谓五大优势,“潘、驴、邓、小、闲”,其中的邓,指邓通,是汉文帝宠臣,有铸钱之权。封建统治者喜怒无常,邓通的得志是滥赏的标志)。再加上不断有考古证明,《史记》基本可信。
  如果说《金瓶梅》是另一部《史记》,那么它是否也能经得起推敲?它里面的人物和所揭示的人生规律可信吗?基本可信。如果说司马迁拿的是如椽巨笔,以名山大川为底色,以历史的大开大合为神韵,独自凭栏,面对无限江山,滚滚历史长河,纵情挥洒创作豪情,那么兰陵笑笑生就像一个精致的画师,悬浮在清河县的上空,密切地注视着西门府的动静,对里面的一砖一瓦、一花一草都进行了动态的、立体的描绘,人物的一颦一笑、一举一动,人前之冠冕堂皇,人后之卑鄙下流,台面上的吹拉弹唱、饮食衣饰,闺房里的放纵淫行、秘密谋划,都进行了客观的描绘。他基本是客观冷静的,没有太多的主观意识,笔者、读者、评论者只能从字里行间体味作者的无字之书。按照笔者浅见,他对人物的褒贬恰恰就是据实托出事实真相所带来的那种震撼,此时无声胜有声,无需再评。只不过是笔者浅薄,非要把那浓郁的醇酒掺进白水以蒙骗世人,最起码也是减少了原汁原味的厚重和天然,尚需读者擦亮眼睛,辩证分析。
  笔者不肯能完全读懂作者的原意,评论者之间也未必存在孰优孰劣的绝对标准,历来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历来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从学术研究、民主思维、儒家道德、人性本恶这些不同角度去看《金瓶梅》,当然得到的结论不尽相同。中国人最需要求同存异、百家争鸣的思想意识,希望读者诸君都能有自己独立的判断。
  这种矛盾不是根本对立的,可调和。
  十四、这个吃人的社会存在的固有矛盾
  其实一个女人喜欢打扮,爱好虚荣,争强好胜,这都不是罪过,哪个是完人呢?可商品社会就是如此残酷,私有制社会必然伴随着剥削、掠夺、占有和征服,一个绝色女人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未必是幸运,因为她很容易成为老爷们的进攻目标,如果她再有以上的特点,就会使她的悲惨增加广度和强度,这就是她的错了。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又有什么办法呢?小百姓相信命运,难道这就是命?
  说起宋惠莲的堕落,是不是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她与潘金莲一样因为早期命运的坎坷,心理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扭曲和变态。潘金莲的表现方式就是越来越阴狠歹毒,不可理喻,而宋惠莲在失去贞操之后,就破罐子破摔,用行为放荡来报复社会和惩罚自己?尽管她宽容不足,可善良有余,所以她没有成为“潘金莲第二”,在有些是非问题上她要比潘金莲更值得敬佩。如果说贞操观念毁了惠莲,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痛恨那个万恶的封建社会,可是这种不公正时时存在,痛恨,咒骂都无济于事,只能以个体的警觉和洁身自好来规避,然而有时避无可避,那就只能是所谓的命运了。
  她比金莲有是非概念,但生活的糜烂有过之而无不及。比方说从红杏出墙的原因上看,潘金莲要比惠莲强,但要从心肠歹毒与否的角度看,金莲绝对是蛇蝎美人。我们看人抓主流,所以认为惠莲还是要优于金莲的。
  我们只有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参照标准来进行衡量,才可以得到中肯的结论,简单地用好人、坏人来划分人群,是骗小孩子的把戏。这种人性的复杂像团乱麻,需要牵出不同的头绪来梳理,才可以得到一条条理性的丝绦。我不认可惠莲最后解决问题的方式,但不管怎样说,人一死就消除罪孽了,因为她只是一个小人物,没有对这个历史造成后患。然而,作为艺术形象的她是永存的,各位读者要宽恕作为个体的宋惠莲,而对作为艺术形象的宋惠莲深刻理解,思考她的得与失。
  看《金瓶梅》生慈悲心者,菩萨也!
  有的评论者说来旺儿老实巴交,如今受到了天大委屈,这充分说明西门庆心肠毒辣。要说西门庆卑鄙无耻基本成立,可来旺儿一点不老实。我们同情来旺,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就在惠莲和蒋聪还是夫妻的时候,他就和惠莲好上了。虽然有可能是惠莲主动够,但男女之间的吸引,又哪能分得那么清,探究出到底谁是主动的呢?这是世上最糊涂的一笔账儿,管你是什么明察秋毫的包青天,也无法审理明白。而且他和雪娥也有那么一腿,只不过来旺儿是弱者,我们才要同情他,同情弱者是人类共同的特性。不过我们也不要把一堆屎盆子都扣在西门庆的头上,要说来旺儿之于西门庆,就像宋惠莲之于潘金莲,互相比较,也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儿,宋、潘二人都不是“清净姑姑儿”,来旺儿和西门庆也都不是什么“清净公公儿”。
  有的评论者通过来旺儿敢于“醉后谤讪”,认定那是被统治阶级反抗统治阶级的战斗檄文,并以此为证据,说他有刚骨。我不同意。前文的论证说明,他不是一个有觉悟的人,按照他的种种表现来看,如果他富贵了,恐怕也是一个西门庆,因为他的学习榜样就是西门庆。然而要到达西门庆那种“恶的可厌”的程度,恐怕他还没有那么深的“道行”。但如果他出于忠肝义胆,想要替家主分忧,反而横遭陷害,那他确实不会成为西门庆。即便如此,来旺儿能代表正义的一方吗?不能代表。
  宋惠莲、来旺儿是受害者,但他们又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好人,也不是正义的化身。反过来再看,月娘、玉楼、雪娥、惠祥、来兴儿这些纵容者、挑战者和帮凶们,也都不是完全道德意义上的坏人,不能用简单的“好与坏”来评价。月娘丧失原则有情可原,玉楼挑拨离间嫉妒作祟,雪娥一触即跳本性使然,惠祥破口大骂事出有因,来兴儿为虎作伥小民本色,所有的一切,都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坏”字来评价。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人,都是在人生的惊涛骇浪中孤立无援的一叶扁舟,他们不由自主,身处漩涡,需要自保,需要生活,他们有自己的梦想和无奈,你凭什么剥夺他们追求自己生活的权力?凭什么对他们的一些瑕疵横加指责?凭什么要用道德大棒把同样艰难度日的这群人打入十八层地狱?
  要说可以进行道德宣判的只有西门庆、潘金莲二人,但我们是用现代视角、民主观念来看待他们的。如果回到那个时代,西门庆(或者与他同一阶层的人。)要是知道我这样批判他,他会感觉莫名其妙,这人怎么就会小题大做呢?不就是抢占一个女人,陷害一个奴仆吗?哪一家的财主老爷、达官显贵不是三妻四妾的,至于采点野花儿、陷害个仆人,那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哪一个有权有势的不是把统治权延伸到那些奴才的被窝里呢?而潘金莲要是听见我的批评,马上就会投以轻蔑的一瞥。这个社会允许一只茶壶配几只茶杯,可女人只能从一而终,我西门府里有几个如狼似虎的正头货儿,那个没人伦的猪狗还是做皮匠的,缝(逢)着的就上,你说我要是不动用点儿手段,不得整天独守空房啊?我也是女人,难道没有需求吗?况且她宋惠莲也不是省油的灯儿,我争取个人利益,究竟错在哪儿了?
  谋杀武大,证据确凿,如果政治清明,西门庆、潘金莲罪责难逃;气死子虚,内外夹攻,西门庆与李瓶儿只能接受良心的谴责,可确实找不到他们实施谋杀的直接证据,无法立案,西门庆心安理得,李瓶儿最终伏法——在道德的审判席上俯首认罪。
  如今在“宋惠莲事件”中,除了陷害来旺儿时有违反世俗法律之外,对宋惠莲之死,找不到他杀的明显证据,本庭无法立案逮捕,因为法律以证据说话。本审判长只能把这个卷宗转交道德的法庭,用“公平、正义、公理和生活辩证法”这些律条加以审判,现实的法律对他们没有用。
  我想在那个法庭中,不管西门庆如何“神通广大”都没用,因为在那里没有贪官污吏,他的金钱铺路政策根本没有实施的可行性,在自然辩证规律下,西门庆色欲不减而身体每况愈下,在生活辩证规律下,西门庆绞尽脑汁得来的最后“好一似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这不是最好的判决结果吗?
  宋惠莲,来旺儿,对不起,本庭不能说你败诉,不过你们胜诉的可能性也基本没有。不过,你们放心,最后天道、公理会给你们一个终极说法。
  这就是本审判长的判决结果,可能让大家失望了,然而我已尽力了。
  宋惠莲和来旺儿是《金瓶梅人物画廊》中陈列的头两幅基本完整的人物画像。
  不过宋惠莲的故事还要余波荡漾。
  后记之十关于宋惠莲的刑事判决书(上)
  临时审判长:嗣敏先生
  终极审判长:正义、公道、天理、人心
  陪审团成员:各位读者朋友(你们随时都可升任审判长。)
  原告辩护律师:嗣敏先生(无证经营,临时客串。这场官司很可能要败诉,除了原告指证他杀略显牵强之外,还因为律师太过业余。)
  被告辩护律师:被告本人
  书记员:嗣敏先生
  审判地点:道德与辩证的人生法庭
  出事时间:宋朝“政和五年年末”到“政和六年阴历四月十八日”,即公元1115年年末到1116年之间(书中并未明确标明年代,只有阴历的月、日,不过在第十回,清河县向陈文昭上报“武松误杀李外传”案件时,明确标明时间为“政和(宋徽宗的年号之一。)三年八月”,《金瓶梅》第一回的开始是从前一年,也就是政和二年开始的,其他时间通过西门庆、潘金莲等人的年龄和生日进行推算。)。
  审判时间:公元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形式:缺席审判。因为年代久远,尤其难办的是留存于想象中的时空穿梭器尚未研制出来,致使阴阳相隔,交通不便,原告与被告都无法出庭,现在进行缺席审判。
  原告:宋惠莲
  来旺儿
  宋仁
  被告:宋惠莲
  西门庆
  潘金莲
  吴月娘
  孟玉楼
  来兴儿
  夏提刑
  其他人等
  案件说明:这不是一起典型的谋杀案,没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只有作案动机,而且它的复杂之处在于:这是团伙作案,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严格分清主犯、从犯和他们各自的作案动机,而且,原告也参与了对自己的谋杀,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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