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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担任河道总督,在《河道敝坏已极疏》中,提出“将河道运道一体,彻首尾而合治之”,筹审治河全局,制定了大修黄、运两河方案。在黄、淮、运三条河干上同时兴工,大规模治河修运。在整治黄、淮河同时,清除山阳、清河、宝应、高邮、江都五州县运河河道淤浅,一律开挖深通,修筑河岸堤工,堵塞运堤决口三十四处,修建闸坝二十六座及涵洞五十四座,筑成清水潭决口东、西堤各一道,开绕西越河即永安河一道。此外,又开烂泥浅引河二道:一自新庄闸西南至太平坝,一自文华寺永济河头,南经七里闸转而西南也至太平坝,并把南运口移至七里闸,两渠并行,互为月河,俱达烂泥浅,分水十之二佐运,十之八射黄刷沙。以上各项,三年中次第告竣。二十二年,黄、淮两河尽复故道。里运河各项大工完成。于是,运艘及商民船只往来通行,安全无险。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初,以黄河风涛险恶,漕运不便,于宿迁、桃源、清河三县黄河北岸遥、缕二堤内,挑开三百里中河一道,再改由仲家庄出口,并建双金闸一座。漕船一出清口,即可截流径渡北岸,由仲家庄运口进入中河(又称中运河),历皂河、泇河北上。自此,中河代替了明代以来的“河漕”,使黄、运分离,避免了黄河一百八十里风涛之险。后来,新任河督于成龙因中河逼近黄河堤岸,不便筑堤,又自桃源盛家道口至清河,弃中河下段,改凿六十里新河一道,是为新中河。康熙晚期,河督张鹏翮以新中河河头弯曲窄浅,漕船行驶不顺,故截用旧中河上段和新中河下段合为一河,重新疏浚,仍名中河,并移中河运口于张家庄。至是,中运河才告最后完成。
乾隆晚期,河工日渐松弛。黄河多次决口,淤塞运道,清廷不及时修复,而开始借黄济运,勉强维持漕运。嘉庆时期,河患日深,几乎无岁不决,运道淤塞严重。道光初年,大运河已处处淤塞难通,几乎仅存一线河形而已。至咸丰五年(1855),黄河在河南铜瓦廂决口,改道北徙,穿运挟汶而东,径东阿、历城,由山东利津入海。大运河长江以北运道,大部被黄河淤塞冲毁,京杭运道断绝。
(王永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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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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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
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从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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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则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伍跃)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的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参考书目
陈高华:《元代役法简论》,《文史》第11辑,中华书局,北京。
(樊树志)
杂户
杂户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分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程喜霖)
杂史
杂史
见中国史学史。
杂徭
杂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