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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1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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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参见彩图插页第128页)

  (郑则民)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计有八章八十九条。其实质主要是:①文件虽然采用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②它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③关于国计民生问题,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却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此外,蒋介石为获得反对派以及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支持,在不妨碍建立个人独裁统治的前提下,作了某些妥协和让步,如暂时承认党权仍高于政府主席,不提出“总统问题”,也规定“民营”事业“予以奖励及保护”等,致使这个约法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十八年。

  (郑则民)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分十章六十八条。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这个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战、媾和,“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同时,否定“三权分立”原则,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参议院的职能改为“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宪法草案经参议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另外,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虽规定了立法院的组成和职权,但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始终没有设立,另搞一个参政院代行职权。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

  (郑则民) 
 


    
中华书局
    中华书局

  以编印新式中小学教科书为主要业务的出版机构之一。1912年1月1日在上海创立,创办人为陆费逵。初系合资经营,资本二万五千元,以编印新式中小学教科书为主要业务。1913年设编辑所,陆续编辑出版《中华教育界》、《中华小说界》、《中华童子界》等杂志和大型汉语工具书《中华大字典》。1915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办印刷所,增设发行所;翌年资本增至一百六十万元,职工达千余人,继商务印书馆之后成为国内第二家集编辑、印刷、发行为一体的出版企业。1917年,因资金周转不灵,几至停业。经多方设法,营业重获发展。此后,除编印出版教科书和各种图书杂志外,还于1929年创办中华教育用具制造厂,制造教学文具仪器;1932年扩充印刷所,1933年在九龙新建印刷分厂,1935年在上海澳门路建成印刷总厂,购置先进印刷设备,既印本版图书,也承印地图、邮票、香烟壳子以及政府的有价证券、钞票、公债券等。

  中华书局南京分局

  1932年中华书局庆祝成立20周年时的店堂内景

  到1937年春,资本扩充至四百万元,在全国各地和香港、新加坡开设四十余个分局,年营业额约一千万元,进入全盛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陆费逵赴香港,成立驻港办事处,掌握全局重要事务;上海方面由常务董事舒新城等主持日常事务,设在公共租界的印刷总厂以“美商永宁公司”的名义维持营业。1941年7月9日,陆费逵在九龙病逝。随后太平洋战争爆发,领导核心内迁,在重庆设立总管理处。此间,仍然印制教科书,编辑出版各种图书杂志。抗战胜利后,总管理处迁回上海,印制教科书的业务虽迅速恢复,但图书杂志出版业务逐渐陷入困境。

  从创立至1949年的三十七年间,先后编印出版了《四部备要》、《古今图书集成》、《辞海》、《饮冰室合集》等重要书籍,卢梭《社会契约论》、达尔文《物种原始》等重要译著,以及几十种杂志,在学术界颇有声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书局于1954年5月迁址北京,1958年改为以整理古籍为主的专业出版社,在整理出版古籍和学术著作方面更有长足的进展,从而享誉海内外。

  (吴广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官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官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官制

  基本照搬苏联模式,由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兼行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法律根据是1931年11月18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代表组成,193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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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在江西瑞金开幕。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情景

  大会闭幕期间,由不超过五百八十五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负责任。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不超过二十五人的主席团代负责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除有制定、修改和颁布宪法的专权外,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同行使对外宣战,制定、修改和颁布法律,决定内政外交大政方针,组织指导陆海空军等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钢印

  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人民委员(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视工作需要随时增加)和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指挥全国政务。其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各人民委员部和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4年10月撤离江西苏区,1935年10月转移至陕甘苏区,1937年9月22日宣布取消,此制遂自行中止。

  (曾业英) 
 


    
《中华文史论丛》
    《中华文史论丛》

  专门发表研究中国文学、历史、哲学等学科论文的学术刊物。季刊。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1962年创刊,由上海古籍出版社的前身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编辑出版,罗竹风、李俊民和陈向平主持领导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停刊。1978年复刊,由朱东润、李俊民、罗竹风任主编。以言之有物、不尚空论为宗旨,倡导理论与考据相结合,重视把文史哲作贯通研究,注意发表海外中国学研究者的论文。内容涉及从先秦到五四时期的文学、史学、哲学、语言文字学、版本目录学、中国古代科技、敦煌学、民俗学和中外关系、文化交流等领域。该刊专业性较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郑学勤) 
 


    
《中美续增条约》
    《中美续增条约》

  见《蒲安臣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主要内容是:①缔约此方之国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与从事商业、工业、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种职业的权利,以及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经济上享受国民待遇。②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③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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